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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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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 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 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局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会(以下简称 “机关工会”) 的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 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合规使用工会经费。二是经费独立 原则。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专款专用。三是预算管理原则。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 理,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 管工会批准执行。四是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使用的正确 方向,将更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五是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六是民主管理原则。 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信 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 机关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负第一责任,工会出 纳负责日常收支和账户管理,会计(或兼职会计)负责账务处理 和凭证审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工会经费收支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机关工会经费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按月向所 在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会费由财务部门代为扣缴或会员自行缴 纳,全额留存工会账户,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拨缴经费收入。本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依法 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按规定比例留成后纳入机关工会经费账户管 理。机关工会应积极与行政财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拨缴经费依 法足额、及时到位。 (三)行政补助收入。本局行政对机关工会依法给予的各项 经费补助。行政补助须有合规列支渠道,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行 政账户拨付至工会账户,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 义纳入账户管理。 (四)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及时 入账,专项用于上级指定的用途或纳入工会经费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上述各项收入须全额纳入工会账户管理,及时入账 核算,严禁账外经费、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机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坚持 “先审批、后支出” 原则, 凭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入账。 一、职工活动支出 第七条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机关工会举办政治理论、法律 法规、业务技能等专题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 金及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等支出。相关培训费用参照财政部门培 训费标准执行,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培训支出。 第八条 职工文体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开展球类、棋类、 文艺演出、摄影、书法等文体活动所需的场地费、器材购置费、 活动用品费等支出。 一是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前往有关 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 活动用品等,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次 200 元,其中餐费不得 超过实际支出的 50%。二是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 800 元/人次。三是文体活动所需基本器材和设施,按需购置, 厉行节约。 第九条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节庆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法 制宣传、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会宣传工作所需的制作费、印刷费、 宣传品购置费等支出。宣传品制作和采购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条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组 织劳动模范及优秀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相关支出标准按上级主 管部门规定执行。疗休养活动须提前制定方案,报工会委员会审 批,不得借疗休养名义变相旅游消费。 第十一条 会员活动支出。用于节日期间向全体会员发放慰 问品,以及组织开展会员座谈、联谊等活动的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