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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卫东: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迈出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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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页 共 2页  金融时报/2020年/12月/25日/第 003版 新闻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落地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迈出坚实一步 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 陈卫东 2020年 12月 3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 办法》),并将于 2021年 1月 1日正式实施。《评估办法》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 个维度确定了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计算方法,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及附加监管要求的实 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版 D-SIBs评估框架呈现三大特点 针对大型银行在危机中暴露的“大而不能倒”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Ⅲ(2010年版) 中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概念,并对两类机 构实施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2019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 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拉开了我国实施 D-SIBs监管要求的序幕。此次征求意见后发布《评 估办法》,意味着中国版 D-SIBs监管要求即将落地,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与 G-SIBs 等评估体系相比,中国版 D-SIBs评估框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指标设计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版 D-SIBs 框架分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 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的权重均为 25%,一级指标下设 1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在 5%至 25%不等。D-SIBs指标得分是一个相对值,不仅取决于被评估银行指标的大小,还取决于样本银 行该指标总和的变化情况。 与 G-SIBs评估框架相比,中国版 D-SIBs充分考虑了本国银行体系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降低了跨境债权和债务指标权重,在 G-SIBs 评估框架下,跨境债权和债务两项指标合计权重达 20%,考虑到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整体不高,中国版 D-SIBs框架将两项指标合并,最终权重仅为 5%;用代理代销规模替换证券承销规模,中国 D-SIBs提出的代理代销规模指标不仅包含了证券 承销规模,还将代理代销的信托、资管、保险、基金、贵金属纳入考核,更符合银行业发展的客 观情况;用非保本理财替换第三级资产指标,中国银行业第三级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以非保本理 财对接的非标资产为主,使用非保本理财规模符合中国银行业第三级资产的主要特点;考虑到中 资大型银行多为银行控股公司,且子公司数目不断增多,中国版 D-SIBs 框架增加了非银行附属 机构资产规模指标。此外,中国版 D-SIBs框架还增加了客户数量和境内营业机构数量指标。 二是附加要求范围更广、标准可能更高。《评估办法》明确提出要对 D-SIBs实施附加资本、 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具 体实施方案仍在内部征求意见中。欧洲和日本针对 D-SIBs 的附加要求主要集中在资本缓冲和恢 复处置计划上。相比较而言,中国版 D-SIBs 框架提出的附加要求内容更多、要求更为严格。附 加资本要求是影响 D-SIBs监管成本的重要因素。 从国际经验看,D-SIBs附加要求一般不超过 2%;系统重要性每升高一级,附加资本要求相 应上升 0.25个或 0.5个百分点。当一家机构同时面临 G-SIBs和 D-SIBs附加资本缓冲要求时,有 可能出现 D-SIBs缓冲要求高于 G-SIBs缓冲要求的情况。比如 2019年德意志银行 G-SIBs附加资 本缓冲要求为 1.5%,低于其 D-SIBs 附加资本缓冲要求 0.5 个百分点。此时,两类附加缓冲要求 银行均要满足。由于我国的 D-SIBs已分为 5组,按最低每组 0.25%缓冲要求计算,附加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