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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PK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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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PK劳务合同,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邻居张阿姨刚退休,在附近 超市做收银。刘大爷60多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 诊。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 续发挥“余热”。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 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别急,小编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 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 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 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 欠100000元没有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 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 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