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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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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调研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 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 人民**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 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 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 芽状态。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化解新时代农村社会矛盾, 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XX乡为例,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卷宗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本报 告。 一、基本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层矛盾 纠纷逐渐复杂化,出现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合同纠纷等以经济 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多 元化的特点,不仅涉及个人,还涉及企业、基层行政村、以及行 政机关等。但传统农村矛盾纠纷依然占据主体地位,比如民间借 贷纠纷、农村邻里纠纷、土地资源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XX 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多元联调、聚力共治, 充分发挥调解的“柔和力”,织密基层社会治理的防护网。 一是调解网络日益规范。建立“乡—村—组—网格”四级调 解网络,现有调委会 5 个、调解工作室 1 个、调解员 35 人、调 解小组 25 个、调解网格 53 个,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 政部门具体指导、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乡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调解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三调融合”(人民调解、司 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查—调—跟—访”闭 环管理机制,通过日常走访,对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定期进行摸查, 对每起矛盾纠纷抓好跟踪问效,做实矛盾纠纷调解“后半篇文 章”。 三是调解成效日益显著。2024 年,XX 乡共调处矛盾纠纷 173 件,较去年下降 23%,调解成功率达 100%,无一件民转刑、 民转群案件;**案件 3 件,较去年下降 50%;区法院受理 XX 案 件 96 件,涉及 XX 复议案件 0 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 事不出村,矛盾问题不上交”。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虽然 XX 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党 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新向往新期盼,从调研情 况看,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调解队伍解纷能力不足。XX 乡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 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委会配置直接影响调解成 效。 一是调解人手不足。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大多由公职人员兼任, 乡政府调解委员会由乡长任主任,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日常 除调解矛盾纠纷以外还承担其他工作;村级调委会主要成员都是 一岗双职,调解补贴根据难易程度每件在 30—150 元,激励明显 不足;同时,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足,目前 XX 乡并无专职人 民调解员。警调压力较大,警调纠纷量占比达 74%,但 XX 乡与 金溪镇派出所合并后,XX 乡日常仅有 1 名值班民警,办案压力 大。 二是队伍专业性不强。现有调解人员当中除司法所、派出所 相关工作人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以外,其余人员均未受过专业法 学教育,与此同时村级调解人员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具有大专及 以上学历的仅有 7 人、占比约 31%,日常化解矛盾纠纷主要是靠 自己的威望和关系网,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 尤其在涉及土地纠纷、劳动医疗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新型复杂 纠纷时,没有过硬的法律知识支撑,一味的靠人际关系来调解只 能暂时压下矛盾,未达到完全消除隐患的效果。 三是多元主体参与不够。乡贤精英参与调解还未形成常态, 通常仅限于在调解现场帮忙说句公道话。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不 够,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参与主体的同向发力还存在明显不足。 (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滞后。近年来乡村社 会处于快速转型期,乡村社会基础的变化导致民间纠纷增多,解 决难度加大,给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运行带来了挑战,妨碍了三 者作用发挥与相互融合。 一是自治水平较低。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组织,群众参 与度和自治性不够是当前的两大主要问题。由于外出务工人数多, 常住人口少(不到 3000 人),且多是老人和小孩等群体,符合调 解人员条件的乡村精英少,同时参与热情不高,目前无论是村级 或乡级调解委员会都缺少固定参与调解的群众。另外,村级调解 委员会调解案件仅占 15.7%,案件类型多为土地边界、邻里纠纷、 婚姻家庭等传统简易纠纷,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关口作用发挥不 够。 二是法治尚未深入人心。伴随“送法下乡”,个人权利意识 普遍增强,但容易出现重权利、讲利益,轻义务的情况,维权不 规范、诉求不合理的情形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当自己的利益受 到侵犯时不能采取正确的手段,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