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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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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人员老化、知识结构更新缓慢、 人才匮乏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院 审判事业的发展。基于此,笔者对 C 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 现状进行了调研,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客 观分析并提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走“内涵式”发展路径的一些意 见和建议,以期能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队 伍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一、C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基本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C 市两级法院现有司法警察 600 名,从 人员编制看,行政编制 197 名,事业编制 14 名,以工代警 8 名, 聘用制法警 381 名(占法警总数的 63.5%),据初步统计,有几 个城区法院法警大队只有大队领导是在编干警,其余均是聘用人 员。从年龄结构看,25 岁以下 160 名,25—35 岁 294 名,35—45 岁 66 名,45—55 岁 71 名,55 岁以上 9 名,分别占法警总数的 26.67%、49%、11%、11.83%、1.5%,平均年龄 31 岁。 从人员结构来看,人员结构复杂,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 编制,还有工人身份;从在编与聘用的比例来看,在编司法警察 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严重失衡,政法编制的少于聘用的,由 6 个基层法院在编司法警察仅有 2—3 人,有的法院在编司法警察 仅是警队领导;从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没有 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格局。目前成都两级法院司法警察 队伍中,35—45 岁 66 名,45—55 岁 71 名,55 岁以上 9 名,而 政法编制司法警察年龄普遍在 35 岁以上,年龄偏大,其根源在 于未及时补入在编司法警察。 二、C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警察配置的不合理性 一方面,警力严重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政法干警 专项编制中,按法院控编数的 12%配备司法警察。以笔者所在的 C 市某基层法院为例,政法行政编制 100 人,事业编制 8 人,现 有在编司法警察 14 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 12.97%(约高于 12% 的标准),聘用法警 6 人,其中女司法警察 3 名。但是,实行责 任制改革后,8 名司法警察抽调到法院其他部门,因此在法警队 工作的只有 11 名司法警察,其中在编司法警察 6 名,聘用制法 警 5 名。在法警队工作的这 11 名司法警察每天既要肩负法院常 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协助执行和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任务,还要担负法院的夜间值班任务和维稳、 涉法信访任务,一旦遇有重大庭审活动,只能依靠公安调警协助 完成警务保障,个别基层法院提押被告人时经常按 1 比 1 的比例 进行提押。履行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客观上造成了司 法警察队伍超负荷履行,不能全面地履行职责,也给法院的警务 保障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不稳定性 一方面司法警察职权的模糊性和司法警察地位的从属性,挫 伤了部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 思想稳定;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福利待遇差,职级晋升困难,不 同地域的司法警察待遇和职级相差悬殊,干同样的司法警察工作, 市(区)级法院比县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待遇和职级高很多,造 成了司法警察心理上的平衡,也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第 三聘用法警存在随时“跳槽”的现象,据不完全了解,多数聘用 法警来法院工作是无奈的选择,认为警队平台太小,不足以实现 人生价值,其聘用到法院工作是把法院作为“跳板”来对待,部 分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法警往往留不住,通过几年的工作经验的 积累,把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选项,一有机会 就远走高飞。据统计,近五年 C 市两级法院聘用法警考入特警、 狱警 60 余人,个人辞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 100 余人。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 一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 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 队管理,各级法院成立相应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简言之司法警 察实行编队管理。然而部分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够,对业 务庭和警队管理上厚此薄彼,只注意对法官的管理,对司法警察 的管理重视不够,对警队长远建设和司法警察的思想动态缺乏系 统规划和深入了解,多年来将司法警察分散配置在法院的各个部 门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归口到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接受管理和领导, 即存在法警兼职的情况;另一方面,警队自我管理随意性较大, 不少司法警察包括一些警队领导没有接受过严格的管理训练,缺 乏职业素养,不少警队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其实对警队而 言就是随意管理,特别是在涉及对司法警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层面 ——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等的管理制度上,有的 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规范化的执法管理机制;第三,《条例》第十 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司法 警察部门的领导,简言之则是双重领导,然而实践中几乎无法做 到双重领导。一方面,司法警察由所在法院的院长直接管理和指 挥,但少数法院是由机关党委书记或执行局局长等分管,这显然 是不按《条例》办事和对司法警察工作不够重视的表现;另一方 面,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根本无发实施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 造成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规定下级法院不落实的现象。譬如 兼职法警现象问题,上级法院多次重申坚决纠正兼职法警的问题, 但是下级法院不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兼职法警的问题,总是有意回 避,而且越演越烈,这既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 便于司法警察的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同时,上级司法警察部门 对下级警队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 和长远规划,也不能很好结合下级法院警队的实际情况,出现情 况就重视起来,好好地抓一下,问题解决后或没有情况时就不闻 不问。 (四)学习和培训方式还有待加强 一是各级法院对司法警察的学习和培训没有一套完整工作 体系(培训机构、场地和相关设施)和系统的长远规划,尽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每年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时间、 内容、标准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尽限于政治学习、体能和技能方 面,对如何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哲学和传统国学,以及提高 做思想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也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二 是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培训较少,仅限于新警培训,首次授衔和晋 升警衔培训才开始起步,对老法警的培训仍然依靠警队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