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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X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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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XX 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推进会议上的 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推进会议,主要 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 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调度总结前一阶段工作进展,分析当前面临 的形势与挑战,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以更大力度、更实举 措,推动我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走深走实、取得实效。刚才, 市司法局的 XX 同志通报了总体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和 XX 县、XX 县的同志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各有侧重、各有 亮点,值得大家相互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升站位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分级分类监管的时代要求 推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一 招,更是一场深刻的监管理念革命和方式重塑。当前,我市正处 于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全市市场主体总 量已突破 150 万户,其中“四上”企业近万家。面对如此庞大的 监管对象,如果仍然沿用过去“大水漫灌”“胡子眉毛一把抓” 的传统模式,不仅监管资源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不是一道“选择题”, 而是一道关乎发展全局的“必答题”。 首先,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营商环境是生产力, 也是竞争力。一个地区的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 靠环境。分级分类监管的核心要义,就是精准区分守法诚信与违 法失信的企业,对信用状况好、风险等级低的企业“无事不扰”, 让他们安心经营、放手发展;对信用状况差、风险等级高的企业 “利剑高悬”,实施重点监管、精准打击。这种差异化的监管模 式,能够真正把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减少对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让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和监管的“温 度”。近年来,国内先进地区如 XX 市等地,通过构建科学的分 级分类监管体系,实现了对守信企业检查频次的大幅降低,企业 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这些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其次,这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必由之路。现代市场监管的特征, 正在从“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从“经验判断型” 向“数据分析型”转变。分级分类监管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科学 方法。它要求我们摒弃“全覆盖监管等于尽职免责”的惯性思维, 破除“监管与服务相互对立”的二元思维。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 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为每一户企 业精准“画像”,动态评估其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从而实现监管 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执法的精准高效。这既是对监管部门履职 能力的考验,也是推动政府治理走向精细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二、肯定成绩正视问题,清醒把握当前工作的阶段性特征 自全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启动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市 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取得了一定的初 步成效。市级层面成立了工作专班,基本搭建了工作的“四梁八 柱”;各县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在重点领域开展了有益的试 点,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这些成绩值得 肯定。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 短板和不足。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深 度和成效。 一是思想认识的“温差”依然存在。部分单位和干部对这项 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仍然习惯于老思路、老办法,存在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守旧思想和畏难情绪。有的认为“严 管才是尽责”,对实施差异化监管心存顾虑,担心会产生监管漏 洞;有的则将监管与服务割裂开来,没有真正树立起“监管是为 了更好服务发展”的理念,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强。 二是制度设计的“偏差”亟待校正。目前,我市在分级分类 的指标体系构建上还不够科学、精准。部分领域的评价指标“一 刀切”,未能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差异;指标的权重设置 不够合理,有时难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风险水平。此外,跨部 门的评价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存在“多头评价、标准打架”的现 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影响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通用 性,距离“一次评价、结果互认”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三是数据支撑的“落差”比较明显。数字化平台是实施精准 监管的“大脑”和“中枢”。目前,我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平台 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数据壁垒还没有完 全打破,“数据烟囱”“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公共信用信息、 行业监管信息、社会监督信息等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不够,难以形 成完整的数据链条,导致对企业的风险预警、动态评估能力不足, 数字化赋能的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是工作推进的“落差”不容忽视。动态调整机制尚未真正 激活。目前我市对企业等级的调整多以年度等固定周期为主,对 突发的失信行为或重大荣誉等情况的即时调整响应不及时,导致 监管等级的更新滞后于企业实际状况的变化,“能上能下”的灵 活调整机制未能有效运转起来。同时,监管结果的应用也不够充 分,与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策的挂钩联动不紧密, 守信激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