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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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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标 识性概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 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国家法治统一”的概念,并 指出了立法领域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利用法规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在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 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 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 关重要”;在 2021 年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 指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 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等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于消除 区域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构建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夯实高质 量发展制度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维护 国家法治统一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 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为“十五五”时期以高水平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运行指明了前 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维护国家法治 统一的制度机制,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 济。”法治的普遍性品质与市场的统一化需求存在天然、内在契 合。如果市场制度规则存在区域分割和差异,就会增加市场运行 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商品、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 置,导致跨区域交易出现梗阻甚至紊乱。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有 利于健全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包括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 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争、社会信用、市场退出等市场基 础制度,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 的壁垒,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这决定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完 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是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疏通国内大循环卡点堵点,激活国内大循环 动能动力,加快建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彰显我国经济基础稳、 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的特点,增强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完整 产业体系、丰富人才资源的优势,最终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优势更加彰显。从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眼,完善维护国家 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目标: 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 有没有权威”“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用科学有效、系统完 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弘扬宪法精神,切 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 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机制。 落实平等对待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 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是法律赋予民营经 济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利。要坚决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 进法,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 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不断完善保障各 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地位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机制。 健全公平竞争机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习近 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反对地方保护和行政垄 断,为民营企业开辟更多空间”“保障在华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 民待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不断完善和保障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 规则与制度机制。 当前,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影响国家法治统一 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从立法层面 来看,个别地区或者部门的立法中有不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地方,如变相实施市场分割、指定交易、 歧视外资和外地企业,缩减上位法禁止范围、放松监管,违反行 政许可法、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许可,违反行政处罚法、改变 上位法处罚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法、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强制, 违反法定授权、违法变更行政管理事项层级等,从而形成了形形 色色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固化了市场结构;从执 法司法层面来看,行政执法领域的“同案不同罚”和司法领域的 “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司法、趋 利性执法司法、执行难等现象尚需从源头上杜绝。因此,完善维 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应当覆盖法治的创制、实施、监督、 保障全过程,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特别是从完善维护法律 规范体系统一和法治实施体系统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加快形 成完备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 治保障体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而强大的基础制度 保障。 完善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维护法律规范体系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 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 方保护主义影响”“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法律规范体系的 统一,是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加 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 障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维 护法律规范体系统一的制度机制日益健全成熟,包括立法规划机 制、法典编纂机制等。根据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加强立法 规划,有步骤地推进法治统一。备案审查制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