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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需重视试点评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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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需重视试点评估 (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 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协同推进立法、 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基本目标,展现了党中央全面 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坚强决心。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 革的重要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 重大。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鼓励探索、大胆实践,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多出可复制 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试点方法的广泛运用,反 映了国家治理思路从重视经验逻辑到兼顾科学理性的转变。在改 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背景下,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仅需要适 时推出改革试点,确保其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度相适应,也 需要重视试点评估工作,以助力试点工作高质量开展。 试点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点是一种社会实验,改革主导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改革方案,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检验这些方案的有效性。改革所 具有的科学实验属性,使其实施方案的选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而最好的实验是对各种相关因素给予适当控制的结果。同自然科 学实验室研究类似,改革试点也需要注重来自环境、条件、人员 等各方面变量因素的实质影响。改革方案的理性选择,取决于改 革主导者对现实状况的认知和掌握程度。在此过程中,评估方法 的运用,即通过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评估手段来衡量改革措施的 有效性,直接影响决策者对改革思路妥当性的判断。 在法治领域改革试点中重视评估工作,有助于明晰试点方案 的实践效果,及时发现、调整与预期存在偏差的细节设计,从而 可以最大限度节约改革成本,实现改革效益的最优化,并增强试 点结论的可靠性。对于那些在评估后得出否定性结论的改革试点, 可以及时调整乃至终止,避免制度成本的无谓消耗。只有经过评 估认为改革试点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积极效果的,才可以在总结 和提炼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将其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做 法固定下来。这不仅可以保证制度变革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也 可以有效避免推出不切实际的法律修改方案。通过试点评估这个 “支点”,法治领域改革就能以渐进、稳妥的方式得到不断巩固 和有序发展。 无论是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接纳并保持高适用率的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还是其他一些广泛适用的司法制度,如社区矫正 等,大体上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获得支持依据的。以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试点为例。2017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普 遍认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对完善刑事诉讼 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 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 正式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 讼法的重要原则。这些初步实践,充分证明了试点评估方法具有 现实可行性,其积累的宝贵经验也可以为后续的试点评估工作提 供有益参考。 探索试点评估的有效方法 试点评估的关键在于比照。只有将试点与非试点、试点前后 的情况加以比较,才能洞悉改革是否有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 效。概括而言,试点评估可分为横向和纵向比照两种形式。 横向比照以空间为维度,将试点区域与非试点区域进行同期 对照,审视预期变化是否在试点区域内产生。如果试点区域的相 关指标显著优于非试点区域,则可初步判定试点举措取得实效。 具体来说,就是将试点区域设定为实验组,来执行新的制度、程 序;非试点区域作为对比组,不执行任何改革举措,只作为对比 参数进行数据收集。合理划分实验组和对比组,需遵循两个原则。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