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优化知情同意规则促进生成式人工
智能向善发展(治理)
第 5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12 月,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用户规模达 2.49 亿人。生成
式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处理、逻辑推演,能够具备人类
的思考、推理、分析和交互等能力,在很多行业领域应用广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日益重
视,如何实现法律规制与技术创新相协调,进一步防范生成式人
工智能的风险,促使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科学化,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优化立法中的知情同
意规则尤为关键。
从发展渊源看,知情同意规则源起于医疗领域,最初是指患
者在对健康状况、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自我决定和决策,体现的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健康利益的
保护。在信息领域,知情同意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在获得
信息主体的同意和确认后,个人信息的使用、处理行为方具有正
当性基础,注重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及信息自决的尊重、保护。
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规则对信息自决权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毋
庸置疑。
实践中,在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流转等环节,信息主体
的知情同意授权已成为常规操作,但受一些因素影响,知情同意
的“强同意”在诸多领域逐步衍变为“弱同意”,权利保护和信
息利用的平衡治理亟待关注。一是同意的形式化。知情同意协议
长篇累牍,专业术语生涩、难以理解,信息主体出于迫切性和时
间考量,不得不选择全部同意。二是捆绑性选择。即不同意就无
法继续使用相关服务,信息主体需在授权与退出之间二选一。三
是后续监管难。信息主体一键授权,同意即为永久有效,后续信
息的使用者和使用环节不确定或不可控,面临扩展性使用和泄露
的风险,监管治理难度较大。
数据资源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的来源和养料,而知情同意
规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确保数据溯源可信、使用合规的重要基石。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2025 年 1 月 6 日印发的《关于完善数
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
从事前安全治理、事中安全支撑、事后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数据流
通进行了全方位规划,强调个人数据流通中取得个人同意的合法
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具备法律规则的规范性、技术应用的安全
性,可以通过优化知情同意规则,形成发展向善、安全可信、治
理可靠、救济有效、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促进其向善发展。
一是树立合理限度、最小必要的治理理念。我国发布的《全
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提出了“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人工智
能发展方向。最小必要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收集个人信息、获得授
权同意所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秉承这
一理念,加强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的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涉
及全方位、深层次挖掘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在利用数据信息的
各环节中,对数据信息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