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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法律运行“技术化”逻辑与“算法化”转向要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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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法律运行“技术化”逻辑与“算法 化”转向要求(治理) 传统法律运行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必须以语言逻辑的形式表 达出来。随着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传统法律的语言运行 模式正在受到代码化体系形态模式的挑战。通过人工智能和模型 化工具,模拟建立数字空间主体要素行为和相互活动的动态性法 律运行特征,并通过与现实实体性要素的耦合来同时实现描述、 预测和引导社会行为,从而为建构法律的“技术化”运行机制提 供了可行性路径。因此,探索法律运行“技术化”特征和算法化 转向原理,并在实践中建构以代码化的法律来规制数字空间的秩 序形态,成为新的技术革命时代法律科学研究与制度发展的必然 选择。 法律运行“技术化”的底层逻辑 法律运行“技术化”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规则 体系中的系统性转换,同时需要在结构层面明确法律条文及其规 则体系要素运行的基本特征。法律运行“技术化”的理论基础, 在于依照形式逻辑规则,以抽象的概念体系为基础,构建一个法律 体系,也正是基于上述原理,使得法律的“技术化”运行成为可能。 这是因为,法律制度的最初形态在于法律文本的体系化表达,即法 律本身存在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而作为一种运行自洽 的系统性存在,法律抽象规则结构体系是法律合规性的基础和前 提,即法的合法性应当首先从法律系统自身逻辑中去寻找。因此, 从最基本的形式逻辑方法出发,基于文本化法律制度运行的理解 应侧重于对法律条文背后内在规范逻辑运行规律的探寻。而理性 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因其基本形态体现为逻辑清晰、内在一致的 严密体系,表现为一个高度体系化和系统性的存在。 机器的本质在于计算,而计算的本质是逻辑。随着“以纯粹 的形式逻辑来推演法律规范体系和处理现实法律问题”的方法不 断深化,这种逻辑运行过程呈现高度机械化特征,使得法律的适用 体现“技术化”运转的趋势。这种技术化趋势带来的必然性结果 是纯粹法学和系统法学所认可的法律体系自生性与系统性特征, 即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在法律体系内找到答案,对 于这种逻辑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也被认为在体系内能够得到更 加理性化的处理。此时“法律系统成为了一种高度复杂的法律 ‘装置’”,而这种装置本身的外在表现形态即法律的技术性。 虽然法律运行“技术化”使得整个法律适用如同数学计算和 程序运转,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价值性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但 这种“技术化”并非把法律适用简单地看成是层层推理和演绎的 单纯逻辑性运行过程。即虽然在形式化上看,这是在建立一个类 似数学或者几何学那样的法学体系,但其本身并未否定法律规则 体系内在的价值属性与道德特征。即法律体系的各个规范并不是 简单从根本规范体系中逻辑演绎出来的,而必须考察相关制度运 行和设计中的价值取向,从而在法律技术运行过程中实现“逻辑 性”与“价值性”的统一。而如何实现两者的统一,则成为理论 界面对的焦点问题。 法律运行“技术化”的基本路径 法律自身的内在逻辑使现实法律制度运行往往被视为一个 高度自生性的系统,并且这种高度自生性的逻辑架构与现实社会 运行之间存在紧密的耦合性关系。换言之,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 形态虽然是高度逻辑化的体系特征,但内容来自于法律生活的客 观经验。即法律“技术化”运行的根本并非虚无缥缈的抽象存在, 而是源自于法律规范本体,是对现实社会法律关系的高度抽象化 反映。法律制度技术化过程本身是将法律从经验生活中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