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高质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重在完善
侦诉协同机制(治理)
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必须立足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和特
征,融合刑事诉讼规律,建立健全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侦诉协
同型刑事指控体系,保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构建
“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更能体现和发挥侦诉机
关之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价值和功能,并为后续的深化改革
预留发展空间。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高质效办好
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然而,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
系的科学构建,更需要放置于具体刑事案件领域予以认识和考察,
既遵循共性规律,又发挥个性优势。由此而论,作为刑事检察的重
头戏,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必须立足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和特
征,融合刑事诉讼规律,建立健全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侦诉协
同型刑事指控体系,保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具有受其自身特质决定的相对独特的证据要
求
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
观恶性明显、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社会高度关
注的刑事案件。具体到刑法罪名,重大刑事案件所涉犯罪主要包
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
品犯罪、邪教犯罪等,大体与重罪检察业务范围一致。当然,在此
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也可能因其所涉被害人众多、法律关系新
颖或纷繁交叉、被媒体广泛关注等原因而被视为重大刑事案件。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重大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这
一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其具有相对独特的证据要求。
首先,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实行为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证
据范围的全面性。由于重大刑事案件属于自然犯和自然恶,行为
类型即为法律所禁止,如背叛、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放火、决水、
爆炸,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杀人、抢劫,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卖淫等等,故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实行为而
非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意味着整体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前后紧密
相连的碎片式事实组成,任何一个碎片事实的缺失都会破坏证据
链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排除合理怀疑、事实认定乃至定罪与否。
因此,重大刑事案件必须更加强调证据范围的全面性,全面收集指
控罪名所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社会危险性程度、行为人人格表
征、被害人过错、期待可能性等各种证据。
其次,重大刑事案件的严厉惩罚性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
证据审查的高标准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重大刑事案件具有
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判刑罚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
死刑。与之相应,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更高,无论是单个证据
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及其非法证据排除,还是整体证
据链的构建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都超过普通刑事案件的
证据标准。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死刑案件中的各种法定证据的审查标准和证据的综合审查运
用分别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一律
不得采信,以确保“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
核实和认定证据”,同时特别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
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再次,重大刑事案件的不可回溯性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
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合法性。与法定犯受制于前置法规定不同,
重大刑事案件表征的自然犯,是一种自然恶,并非来源于对前置法
规定的违反,故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定罪更多地取决于事实行为的
存在与否,而非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这一事实行为的存在与否,
只能依据案发当时于特定时空下形成的碎片式客观事实予以复
原,一旦时过境迁,原时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事实就会消失或改变,
导致诉讼进程不可回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无功而返,最终
不得不适用疑罪从无规则或者宣告无罪。因此,重大刑事案件的
证据收集必须更加重视及时性和合法性。
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建立“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
系
目前,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其相关诉讼
制度迭加改革的推进,重大刑事案件内蕴的独特诉讼规律及特征
愈发被察觉和认知。如前所述,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独特性质及
由此决定的特殊证据要求,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大刑事案件需
要建立“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确
保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依法有序进行,避免程序空转、诉讼冗长、
证据补正不能、被迫撤诉或降格处理等弊端出现,确保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中从程序、实体和效果上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以侦查取证为重心”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
控体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
讼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原有“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
点”诉讼格局的弊端,促使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达到
庭审标准,确保刑事诉讼从源头开始即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为此,
检察机关主动调整角色定位,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
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侦查取证为重心”就是检察机
关将审判环节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至侦查取证上,建立高质量证
据标准的通道。
其次,“以侦查取证为重心”强调了重大刑事案件中侦查取
证的主导性和积极性,更加契合重大刑事案件的自身性质及其证
据要求。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履行诉讼主导责任是通过以庭
审证据标准审查证据进而控制逮捕和起诉的方式实现,其与侦查
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集中表现为
对证据的取舍抉择。“以侦查取证为重心”不仅强调证据的中心
地位,而且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