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构建内外贯通的人工智能法治范
式(治理)
2025 年 4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
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
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推动
各方加强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早日形成
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当前,人工智能技
术产业飞速发展,全球科技竞争博弈日趋深化,高质量推进我国
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必须放眼全球、统筹国内外,真正形成对人
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以及有序发展的法治保障。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属性特质相通
党中央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基本属性
上,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重要延伸;在目标设定上,涉外法治
是我国参与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而人工智能法治的属
性特质,则使其天然成为涉外法治的关键领域。
在涉外法治的知识构成中,按照所含涉外因素的多少,可将
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外国法治等排列组成光谱,涉
外法治处于仅有域内效力的国内法治和聚焦国际规则的国际法
治之间。涉外法治中的“涉外”,是指国内法治在涉及国外事务
时效力向域外的影响和延伸。在这个意义上,涉外法治建设一方
面秉承宪法至上的基本原则,着重体现国内法治的特性,另一方
面则与国际法治乃至外国法治存在外延交叉。人工智能法治恰是
国内法治中涉外因素较高的领域,尽管其主要立足国内治理,但
其技术研发、数据训练、算法部署、产品应用往往超越地理疆界,
形成高度互联互通的全球生态系统。这种全球价值链合作的分布
式架构,使得人工智能法治包含大量涉外因素。无论是跨境数据
流动中的数据主权争议,还是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管辖权之争,
人工智能法治从构建之初就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维度积极回应国
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衔接融合,实现技术治理的内外联动与法治
建设的协调统一。
涉外法治是我国参与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人工智
能法治是其关键领域。当前,国家竞争力不仅体现为技术和产业
的直接竞争,更日益演化为法治软实力与制度引领力的深层次竞
争。我国人工智能法治的构建,在国内层面旨在通过健全法律规
范、完善治理机制,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还承担
着涉外法治的重要使命,即主动参与和引领全球人工智能规则体
系与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协调。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水平持续攀
升、产业规模位居全球前列,全球科技生态和科技供应链布局正
在发生改变,中国成为新的创新驱动中心,大量企业和平台“出
海”经营。在此背景下,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与法律实践也将
随着科技与产品服务的输出逐步走向国际,尤其是在算法规制、
数据跨境、伦理治理等关键议题上,我国的法治经验将成为提升
国际话语权的重要路径。
由此可见,涉外法治以国内法治为基、参与国际法治秩序建
设的核心属性要素,与人工智能法治逻辑相通。党的二十大报告
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
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工智能法治既属于典型的新兴领域,又
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理应成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
法治的关键着力点。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立足本位有别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既有属性特质上的相通之处,也有
立足本位上的不同之处,这也决定了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在
建设目标上的差异。人工智能法治立足国内法律治理,首要的是
实现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进而影响辐射至涉外与国际法治的相
关事务。涉外法治立足以法治方式在与外国交往时维护国家和人
民利益,进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换
言之,人工智能法治的本位是国内法,而涉外法治的本位是国内
法治与外国法治的交叉融合领域。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
涉外法治的发展壮大,本质上是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
不断增长,需要以法治方式在与外国交往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因此,涉外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国内法治与外国法治都接受或认可
的相关制度,是对国内法治的功能拓展。同时,涉外法治虽然对
国际法治发挥作用,但一般只有在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法义务时,
才涉及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约束力和影响力的问题。因此,涉
外法治突破了国际法学的学科依赖,构成了新的理论领域。
人工智能法治则是扎根国内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而产生
的,其发挥对外影响的方式主要是基于技术、产品与服务体现出
的价值理念,在全球价值链合作中推动他国与国际社会对中国法
治制度与文化的认同与接受。从其影响全球治理的路径上看,更
类似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一种基于秩序而非
基于主权的影响逻辑。如在价值理念层面,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的
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既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宣称的人本
原则表述相同,又蕴含着中国人工智能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