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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点与展望(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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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的要点与展望(治理) 人类文明的成长史也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发展史。而今,互联 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科技驱动的数字革命,正推动 人类社会迈入数字文明。数字文明普遍影响着包括法律在内的一 切领域,由此催生出以数字时代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数字法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 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 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中国数字经 济的发展进程和体量规模,决定了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 系不能也不应完全参照西方法学知识和理论,而应在明晰新的法 律主体、客体和权利关系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范式的研究逻辑形 成具有原创性、普遍性的数字法学范式。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 数据是数字时代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我国率先将其作为一 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政策文件之中,体现出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 与智慧。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数据乃 是数字时代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素。 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逻辑 起点。工业文明利用劳动、土地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形成生产 力,而数字时代则激活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非 实体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数据的复制、迁移、整合 和分割的成本较低,有利于形成有序流通、价值循环的经济模式。 数据要素推动下的数字经济“交易大爆炸”催生出聚合交易主体 和交易行为的数字平台,其能够对数据要素价值链条施加巨大影 响,一方面可能增强数字经济的网络和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可 能通过数据控制阻碍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要素的权益模式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 主线。数据要素和数字产业的特征形塑了数字法学的权益模式, 主要包括“权利范式”和“利益范式”。“权利范式”是工业经济 时代延续下来的法律治理模式,核心是通过类型化、稳定的权利 规则保障主体意志自由与决策效率,呈现为“资本要素—权利— 价格”的逻辑。但“权利范式”的滞时性、一次性与数据要素价 值创造的即时性、累加性需求相矛盾,数据产权也难以像传统资 产一样明确界定权利边界,因此,数字经济的权益模式需要基于 “利益”的范式。“利益范式”的核心是要素价值的实质分配, 其突破权利形式化局限,根据各主体在数据生命周期中的贡献动 态分配收益,形成“数据要素—利益—价值”逻辑。数字时代需 要两种范式共同发挥作用,以“利益范式”推动数据要素融入生 产架构之中,促使形成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等,在转 化为可赋权的客体后,再重塑动态多元的权利机制。 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重点 方向。数据价值由多方主体共同创造,单一权利主体的独占会抑 制价值共享与生态协作,数据产权制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导致数据 价值和发展红利难以被全体人民所共享,只有让数据充分流动起 来,才能实现更广泛的利益分配。因此,应当形成依法规范、共 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构造公平、高效、激 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利益分配机制,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 投入产出收益,承认并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数据利益诉求,激励 全社会共同参与数据价值的创造。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还离不开 科技助力,科技驱动型数据治理将数字社会中法律规则与技术工 具融会贯通,以技术理性保障数据要素价值的有序分配。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范式构建 在数字技术加速新质生产力形成、深度重塑社会生产关系的 当下,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只能是中国特色的数字 治理实践,并于理论与实践之间持续性、反复性的验证中得以完 善。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意义,不仅在于扬弃 西方工业时代的法学知识体系,更在于回应人类文明新形态下的 法学理论创新和范式革命。 “范式”是一系列被普遍接受并可指导实践的理论框架、思 维模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从科学范式演进历程看, 科学研究存在四类范式。第一类为经验科学范式,以理性思辨考 察实践所获得的经验材料以总结自然规律;第二类为理论科学范 式,以理论模型解释自然规律之原理;第三类为计算科学范式, 旨在通过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模拟;第四类为数 据科学范式,强调以数据分析方法挖掘自然规律。今天,人工 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日新月异,数据记录和流转更为可靠, 人类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