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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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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 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 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统学习领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区政 法干警的法治素养和执法司法能力,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 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刚才,区法院*同志、区检察院*同志 分别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刑法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很 好的交流发言,内容翔实、分析透彻,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下 面,结合学习体会和工作实际,我讲几点意见,与大家共同交 流探讨。 一、深学细悟,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上准确把握刑法的核 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 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刀把子”和“压舱石”。全面准 确学习理解刑法,首先要从立法历程、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三 个维度深刻把握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 以然。 (一)从立法历程看,刑法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演进完 善,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时代性。我国现行刑法 于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结束了 新中国成立后长达三十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标志着我国刑事 法治建设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997年,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现行 刑法典的基本框架,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 法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构建起较为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此 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全国人 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从1999年的 第一个修正案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到2001年的第二个 修正案强化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从2005年的第五个修正案 完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到2011年的第八个修正案 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刑 法保护;再到2020年的第十一个修正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 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学就业等人民群众深 恶痛绝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增加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高 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等新罪名,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民营企 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每一次修正,都深刻回应了时 代发展的法治需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体现了刑事 立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鲜明品格。可以说,现行刑法四十 多年的发展历程,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发展、 从粗糙到精细的生动缩影,深刻诠释了“法律是时代的一面镜 子”这一法治命题,也充分展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厉行法治 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 (二)从法律体系看,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最后防线”作 用。法律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部门法既有分工又有协 作,共同构成了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网。刑法 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其他部门法不可比拟的 特殊性质和强制属性。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前置性法律规 范不足以惩戒和预防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 一道防线”启动追诉和惩罚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犯 罪分子施加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法律体系的整体权威 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从法律效力的层次来看,刑法具有最 高的强制性,刑罚手段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乃至生 命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刑法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和正 当程序,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既有力有效又审慎规范。从法律保 护的范围来看,刑法保护的法益涵盖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社会管理秩序等几乎所有重要领域,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全面 而坚实的法治屏障。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刑法需要与治安 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形 成“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分层递进、梯度合理的 惩戒体系,让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真正 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法治目标。 (三)从法治精神看,刑法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深刻诠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髓。刑法既 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方 面,刑法通过规定各类犯罪及其法定刑,明确划定了公民行为 的法律底线,对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和 规范指引,对社会公众发挥明确的行为导向和教育警示功 能,使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自 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刑法通过确立罪 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意出入人罪,保障公 民免受国家刑罚权的恣意侵害;通过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防止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两种极端倾向;通过确立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 位、职业身份、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三个基本原则相互支撑、有机 统一,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也充分体现了刑法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辩证统一。当前,社会主要矛盾 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 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 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期待。我 们必须深刻领会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聚焦重点,从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上精准把握刑法的实 践要求 刑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学习刑法既要全面系统,也要突 出重点,特别是要深刻理解把握贯穿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和核 心制度,真正把刑法的精髓要义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为规范 执法司法行为提供根本遵循。 (一)深刻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筑牢法治思维的基石。罪刑 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是法治国理念在刑事法治领 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分法治与恣意、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 志。该原则要求: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 作出明确规定,不能以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习惯法甚至政策 文件等替代法律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如德国刑法学家 费尔巴哈所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 法定之刑罚则无犯罪”,这一格言深刻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核心内涵。二是明确化,即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具 体可循,使公民能够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使执法司法人员 具有明确的裁量依据,避免法律的模糊和歧义导致适用上的随 意和不公。三是禁止溯及既往,即刑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 行为,不能以事后的法律去追究事前的行为,这一要求是对公 民行为预期可能性的基本保障。四是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 条文的解释不能超出条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不能以类 推方式扩大犯罪圈或加重刑罚,防止司法权的不当扩张。贯彻 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每一位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必 须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权力观 念,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不能以法外 理由追究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以“严打”“从 重”等名义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定性 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全面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与预防的有机 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既不能“小罪重判”导致处 罚畸重,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重罪轻判”导致处 罚畸轻,放纵犯罪、损害司法权威。这一原则既是对立法者的 要求,要求立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