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非现场执法的效能
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
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违法事实,依法实施
的行政执法活动。从实践来看,非现场执法主要应用于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路口的电子抓拍系统、
路边停车的视频巡查、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等,都属于非现
场执法的典型形态。
近年来,非现场执法的制度基础逐步夯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强调,“大力推行非现
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作出专
门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
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
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
为有序推进非现场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非现场执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有助于提升执
法效率,突破传统执法中人力不足、时空受限等局限,实现全天
候、全方位的监管覆盖。二是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电子证据的
自动采集减少了人为干预空间,增强了执法的客观性。三是有助
于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减少不必要的入企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
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与此同时,非现场执法在实
践中也面临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具有非接触性
特点,部分领域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清晰、程序执行不够规范等问
题。有的地方对应当现场核实、需要面对面调查取证的案件直接
采用非现场方式处置;有的地方在执法设备设置后未按规定向社
会公布,当事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有的地方异议处置响应机
制不够健全,当事人陈述申辩渠道不够便捷。此外,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尺度还不够统一,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不
健全。立足数字政府建设与非现场执法改革的政策导向,需要坚
持问题导向,统筹监管效能提升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推动非
现场执法进一步提质增效。
明晰适用边界,提升执法的精准性。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
依据案件类型不同而对取证方式有着不同要求。非现场执法依托
电子技术手段完成取证,执法者与当事人不直接接触。这决定了
它适合应用于事实客观明确、可以通过电子证据直接认定的案件
类型,如车辆闯红灯、占道经营等,凭借电子影像或在线监测数
据即可完整固定证据;而有些案件则涉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行
为动机等需要综合判断的因素,需要借助面对面调查、听取当事
人陈述才能准确查明,不宜简单地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处置。因
此,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对非现场执法的适用范围加以明晰。近年
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广东省出台了《广东
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
和运行原则;安徽省芜湖市建立《非现场检查清单》,系统梳理
适用非现场监管的检查类别。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建立
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将适宜非现场执法的情形和不适宜的
情形分别加以明确。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事项,明确可以采用非现
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原则上不得仅依靠
电子监控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仍需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划
清适用边界,使执法资源向真正需要现场处置的案件集中,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