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以生态环境法典开启环境法治新
篇章(治理)
生态环境法典承载着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助力生态文明法治
目标实现的神圣使命,它通过践行绿色发展的新模式开启环境法
治建设的时代篇章。
科学立法,创制以“典”为基的规范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走出了一
条主动发展、凝练规律、日臻成熟、系统集成的创制历程。
1973 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被视为
我国环境立法的开端,开启了利用法制方式治理环境问题的先河。
1979 年,出台首部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环境保护法(试
行),并陆续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立法,正式将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掀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立
法的第一个高潮。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以 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环境立法实现了二
次跨越。伴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近 10 部环境单行立法的制定,
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10 多部环境单行立法的修订,我国环境
法律体系已蔚为壮观,涵盖法律 30 多部、行政法规 100 多件、
地方性法规 1000 余件。
2024 年,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为标志,我国环境立法的体系化进程迎来了集成升华。
首先,法典的体系化提升了环境法律的融贯性。生态环境法
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以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与贯通性制度统领各分
编,明晰了法典内部制度构造的逻辑与相互关系,通过避免权源
矛盾解决适用冲突。
其次,法典的体系化明晰了环境法律的效力位阶。生态环境
法典作为统领环境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立法,效力位阶上仅次于宪
法,其所确立的规范,具有优位于其他环境单行法律的效力。
最后,法典的体系化增强了环境法律的衔接性。生态环境法
典综合运用“编订纂修”等多项立法技术,将有效打通此前法出
多门带来的衔接不畅、适用“梗阻”问题,通过确立“典无明文”
可以对接适用相关法律的指引性规则,畅通环境法律体系中“典”
与法的衔接机制。
严格执法,把握以“典”为要的裁量尺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环境执法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早期的环境执法面临着法律规则粗疏、处罚力度偏轻、执法效能
低下、执法成本过高等困境。原因一是在于环境执法权力配置不
均,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职责缺乏区分度,导致“多层执法”
现象频发。二是在于环境执法制度供给不足,有些新兴领域环境
法律未能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至于执法效能低下。三是
在于环境执法标准适用不一,环境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影响了环境
执法标准的体系化,导致不同层级法律对同一事项采取不同的处
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