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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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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 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 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 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 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 第三条 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 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 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 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 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 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 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 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 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 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 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 纪。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总台账, 逐车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各中队应当相应建立本 中队车辆管理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有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第七条 有牌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保障下列公务 活动: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使用有牌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载明用车 事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乘坐人员等内容;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派车;局领导用车或跨县(市、区)用车, 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可以电话请 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 手续;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 “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 约” 的原则调度车辆,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能使用公共交 通的原则上不派车。 第九条 有牌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行车 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归队时间、行驶里程、目的地等。车辆使 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停回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局办公室统一保 管,不得私自停放于驾驶人住所或其他场所过夜。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有牌车辆原则上封存停 放,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因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专项执法等 确需用车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无牌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无牌车辆按照配属到队、自行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由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自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辖区 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执勤、市容管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中队使用无牌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牌车辆仅限于本中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不 得驶出规定区域,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中队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保管,实行定人定 车管理,明确每台车的管理责任人; (三)无牌车辆应当按局统一要求喷涂执法标识、编号,安 装警示装置,保持车容整洁、标识清晰; (四)无牌车辆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充电、停放场所停放充 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得在楼道、疏散通道等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 (五)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等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应当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人应当 佩戴安全头盔、着制式服装; (六)各中队应当逐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如实记录 每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中队之间调配、借用无牌车辆的,应当经双方 中队长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因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无 牌车辆的,各中队应当服从。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以建设具备胜任采购工作能力、遵守 采购业务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采购关键岗位队伍为目 标,定期组织采购岗位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本局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驾驶实行持证驾驶、 报备管理、责任自负制度: (一)驾驶有牌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 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驾驶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