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
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
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
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
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
第三条 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
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
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
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
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
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
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
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
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
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
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
纪。
第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总台账,
逐车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各中队应当相应建立本
中队车辆管理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有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第七条 有牌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保障下列公务
活动: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使用有牌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载明用车
事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乘坐人员等内容;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派车;局领导用车或跨县(市、区)用车,
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可以电话请
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
手续;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 “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
约” 的原则调度车辆,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能使用公共交
通的原则上不派车。
第九条 有牌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行车
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归队时间、行驶里程、目的地等。车辆使
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停回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局办公室统一保
管,不得私自停放于驾驶人住所或其他场所过夜。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有牌车辆原则上封存停
放,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因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专项执法等
确需用车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无牌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无牌车辆按照配属到队、自行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由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自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辖区
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执勤、市容管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中队使用无牌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牌车辆仅限于本中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不
得驶出规定区域,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中队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保管,实行定人定
车管理,明确每台车的管理责任人;
(三)无牌车辆应当按局统一要求喷涂执法标识、编号,安
装警示装置,保持车容整洁、标识清晰;
(四)无牌车辆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充电、停放场所停放充
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得在楼道、疏散通道等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
(五)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等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应当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人应当
佩戴安全头盔、着制式服装;
(六)各中队应当逐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如实记录
每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中队之间调配、借用无牌车辆的,应当经双方
中队长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因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无
牌车辆的,各中队应当服从。
第五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以建设具备胜任采购工作能力、遵守
采购业务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采购关键岗位队伍为目
标,定期组织采购岗位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本局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驾驶实行持证驾驶、
报备管理、责任自负制度:
(一)驾驶有牌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
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驾驶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