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中筑牢忠诚诚干净担当
的检察铁军——检察机关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
课
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按照年度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统一安排,在这
里上一堂二十大专题党课。今年的教育月,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
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
时期举行的。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兵团维护
边境重要力量的组成部分,我师检察机关的每一名干警,都必须
深刻认识到,我们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是党的纪律和规矩的
坚定执行者与模范遵守者。
今天党课的主题,就是围绕新修订并施行两年多的《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如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深刻领会
和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最新要求,并将其深度融入我们的检察履
职全过程,从而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干净担当
的兵团检察铁军。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思考和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与
大家进行交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在检察工作中深化《条例》学
习贯彻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
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
布局,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现在学习的《条例》,是 20XX
年底第三次修订的版本,它充分吸收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
理论、新实践、新成果。为何要反复学习、反复强调?因为这是
我们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首先,这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的政治要求。《条例》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把坚决维护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
落脚点,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两个维护”的根本政
治要求,通过严明的纪律规则具体化、制度化。对于我们检察机
关而言,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我们的每一项监督、每一个案
件,都不是孤立的司法活动,而是具体的、实在的政治。看能不
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否能在司法办案中精准
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否能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
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侵蚀,这些都是对我们政治忠
诚度的直接检验。学习《条例》,就是要让我们时刻绷紧政治纪
律这根弦,确保检察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确保我们
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其次,这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
内在需求。《条例》的修订,明确了“严明纪律就是把坚决维护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
保障”。当前,我们正处在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高质量发
展的关键阶段。我师地处边境前沿,维稳戍边责任重大。检察工
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
更高、更具体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
过硬的队伍。如果我们的队伍中出现了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甚
至腐败问题,何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何谈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何谈为我师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
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明的纪律,清除我们队伍中的
害群之马,整治司法办案中的不正之风,激发全体干警担当作为
的精气神,从而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
的大局。
第三,这是深化全面从严治检、锻造兵团检察铁军的现实需
要。检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裁量权,
这使得检察干警时刻面临着被“围猎”和腐蚀的风险。近年来,
从全国到兵团,从检察系统到我们检察系统内部,都查处了一些
典型案例。这些反面教材反复警示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
严治检永远在路上。就像我们在第二十四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
中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围猎》一样,那些曾经的同事、领导一
步步滑向深渊的轨迹,令人触目惊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看片人”不能总以“看戏”的心态麻痹自己,而要时刻警醒自
己有可能成为“片中人”。学习《条例》,就是要让每一名干警都
清楚地知道纪律的“高压线”在哪里,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
做,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深化纪律教育,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与检察履
职的结合点
《条例》共 158 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分则部分明确
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这“六大纪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全
面覆盖了党员干部工作、生活、思想的方方面面。下面,我将结
合检察工作实际,重点解读这六大纪律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
(一)把牢政治方向,坚决不碰政治纪律的“高压线”
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绝非危言耸听,它可能就体现在我
们日常的言行和具体的办案中。
第一,要警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将这一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
律,凸显了其严重的政治危害性。比如,党中央要求加大对民营
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如果我们办理涉企案件时,仍然机械司法、
办案“一刀切”,不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导致“案子办了、
企业垮了”,这就是典型的政治站位不高,没有把党中央的精神
落到实处。再比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的决策部
署,如果在办案中敷衍了事、走过场,不认真履行控辩协商、权
利告知、量刑建议等职责,同样是政治执行力不强的表现。
第二,要杜绝“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的行为。《条例》同样将此类行为从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调整并
充实到政治纪律中。在检察工作中,这可能表现为:不顾案件实
际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诉讼率、上诉率等不科学的考核指
标;为了打造所谓的“亮点”,搞一些华而不实的“盆景式”典
型案例,脱离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这些行为背离了新发展理念,
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第三,要防范“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风险。
《条例》新增的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检察干警
手握司法权,容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的对象。有的
“政治骗子”,打着领导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