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成员 2025 年度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
检查发言提纲
根据关于开好 2025 年度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紧扣会议主
题,聚焦“六个带头”,结合自身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深入
学习了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系统研读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等权威著作,认真
学习了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并持续
深化了对纪律规定的再学习、再领会。通过集体研讨、个人自学、
谈心谈话、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
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在此基础上,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个人岗位职责,
全面深入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
向。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照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带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1.政治领悟力“高度”仍有欠缺。对“两个确立”蕴含的历
史必然性、时代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性的认识虽不断深化,但结合
法院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进行系统性、穿透式思考不足。党的二十
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为法治建设、司法改革、国家安
全等领域指明了方向,一系列战略部署犹如璀璨星辰,照亮了法
院工作前行的道路。然而,我在学习过程中,未能完全站在党
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将这些战略部署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
精准定位法院工作的时代坐标和价值追求。例如,在面对复杂的
司法案件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时,未能从“两个确立”的高度
去深刻理解和把握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使命担当,导致在处理
一些案件时,缺乏高瞻远瞩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思维。
2.政治执行力“精度”有待提升。在把“两个维护”转化为
依法履职、服务大局的具体行动上,存在“重表态、轻转化”的
问题。落实上级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等决策部署时,有时结合实际思考不够深入,存在一定的
“路径依赖”。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习惯于按照以往的经验和模
式去执行任务,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探索精神。比如,在推进优
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只是机械地执行上级的要求,没有
结合本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
措施,导致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高要求尚有距离。
3.政治敏锐性“准度”尚需强化。对意识形态领域特别是涉
法涉诉舆论斗争的复杂性、隐蔽性认识不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司法领域意识形态风险的能力有待
加强。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极快,一些
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网络炒作司法个案,干扰审判独立,质疑司
法公信力。然而,我对这些“低级红”“高级黑”现象的预见性
不足,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的策略、技巧有待提升。例如,在面
对一些涉法涉诉的网络舆情时,未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其性质和影
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引导和处理,导致舆情进一步扩散,给
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二)在带头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引领司法方向方面
存在的差距
1.理论武装“深度”不够。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钻研不够系统深入,《习近平谈
治国理政》(第五卷)等著作的学习有时停留在重点章节层面,
对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运用能力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
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
循和行动指南。然而,我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深入钻研的精神,
没有将其与法院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面对审判、执行、
管理中遇到的新难题新挑战时,未能运用党的创新理论去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导致理论学习和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结合的“桥
梁”还不够畅通。
2.学用结合“效度”不显。未能完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
法院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如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运用新
发展理念、新法治思想研究提出突破性举措不够多、效果不够理
想。“学归学、做归做”的“两张皮”现象尚未根本消除。在实
际工作中,虽然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困
难,不能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例如,在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虽然了解了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但在制
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却缺乏创新思维和实践经验,导致
改革进展缓慢,效果不佳。
3.思想引领“广度”不足。在分管领域或所在支部,对干警
的思想动态分析研判不够经常、不够深入,运用新时代新思想统
一认识、凝聚力量的方法不够丰富有效。谈心谈话有时流于形式,
未能有效触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对干警中潜在的“重业务、轻学
习”“重法条、轻理论”等苗头倾向提醒纠偏不够及时有力。作
为领导干部,我有责任和义务引领干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
值取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对干警的思想教育和引导不够
重视,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例如,在组织谈心谈话时,
只是简单地询问工作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干警的思想困惑和实际
需求,导致谈心谈话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干警的思想问题得不
到及时解决。
(三)在带头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方向方
面存在的差距
1.党组部署“落实力”有偏差。在执行院党组决策决议特别
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有时调研论证不够充分,提前介入、
深度研究不够,导致在参与决策或落实过程中,未能提出更具建
设性的意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执
行党组决策时,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
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然而,我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过于依
赖上级的指示和安排,缺乏主动思考和积极参与的意识。例如,
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时,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深入的
调研和分析,只是简单地听取汇报,就发表意见,导致提出的意
见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2.党建业务“融合力”待增强。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满
足于完成“规定动作”,在探索党建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
相互促进的特色路径和有效载体上思考不深、办法不多。党建工
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执行工作相辅相成。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我往往将党建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割裂开来,没
有充分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促进作用。例如,在开
展党建活动时,只是按照